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任何未经许可的商业行为危及人类健康,有严重的潜在的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或破坏环境资源、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和其他财产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和不少于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但同时给予不超过500000元。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材料:
制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公布,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有22个。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作出修改。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未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无照经营被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期满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新的登记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只能凭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从事的经营活动的;
项规定的行为(1)和(5)前款规定的追究和处理许可和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和审批部门),如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公共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对个体无照经营处罚主要是依据《工商法》、《工商行政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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