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申请人桂林市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七星区某酒店在其宣传告示牌中针对优惠券的使用作出了“此券最终解释权归酒店所有”的相关说明,对此桂林市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被申请人作出了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该酒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相关行政诉讼,亦未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没有履行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对此工商局向桂林市秀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审查,秀峰区法院贾法官认为,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合同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对此,秀峰区法院贾法官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准予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该行政处罚的裁定。
贾法官表示,商家在进行相关的优惠活动时应当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而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活动中也应当擦亮眼睛,及时识别消费陷阱,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法理评析: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其中包括了“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本案中被处罚的酒店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行为属于合同违法行为,故应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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